色達牧區的嫁妝和聘禮
來自旭途旅遊網, 發布於2007年8月19日
一、古蒂的“生計經濟地位”決定論結婚送禮是世界上許多民族所共有的一種習俗。在我國,男女訂婚或結婚時,男家向女家送的貨币或财物就叫聘禮,有時又叫彩禮或财禮。在人類學的書本上,有時用聘金這個詞來界定新郎或其親屬送給新娘本人及其親屬的作爲禮品的錢财或物品。與此相反,嫁妝則是女子出嫁時從娘家帶去的各種物品或貨币。
當今人類學界有關嫁妝和聘禮的專題研究雖然寥若晨星,但有關這一問題的讨論卻可以說是衆說紛纭,莫衷一是,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們在學術上進一步探讨的問題。例如:爲什麽男女訂婚或結婚時,必須給新娘下聘禮,給新郎送嫁妝;驅使人們送嫁妝或下聘禮的決定因素是什麽,等等。1995年初我們收閱了美國當代人類學家傑克?古蒂的一篇論文,題爲《生産與再生産――對家庭經濟支配權的比較研究》。在這篇文章中,古蒂從研究婚姻與婦女在經濟和生産勞動中的地位之間的關系出發,提出了有關嫁妝和聘禮的一個令人矚目的理論,即“生計經濟地位”決定論。古蒂認爲,男女訂婚或結婚時,影響支付嫁妝或聘禮的決定性因素是婦女在生計經濟中的貢獻大小。他根據世界民族志所提供的大量調查資料和數據,把全世界分成兩種不同類型的社會――一種是由男人承擔主要農業生産勞動的社會。在這種社會當中,大量的田間勞動由男人承擔,婦女處於從屬於丈夫的地位,她們的主要任務是生兒育女,因此,女方家爲确保女子出嫁後在新的家庭中的地位,就必須籌辦和承擔結婚的大部分費用和禮品,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嫁妝;由此,他得出一個重要結論即在男人從事主要農業生産的社會中,普遍流行的是送嫁妝而不是下聘禮,并提出在以犁耕爲主的傳統的歐亞社會即屬這類以送嫁妝爲主的社會。另一種類型的社會中,婦女承擔着繁重的生産勞動(包括田間勞動),她們在經濟上享有較大的自由權。在這種社會當中,男女結婚時,新郎及其家庭爲了補償女方家庭爲失去一個主要勞動力而帶來的損失,必須向新娘的父母贈送大量的錢财,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聘禮。以輪耕和畜牧業爲主的非洲社會即屬這類普遍流行聘禮的社會。
古蒂還在文章中對嫁妝是一種财産繼承方式的看法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認爲,财産繼承是指财産所有者死後其财産權利傳給後代,是代際間的财産傳遞;而嫁妝或聘禮是财産所有者活着的時候,财産從一個家庭向另一個家庭的轉移,因此,嫁妝并不標志“财産繼承權”。
古蒂的上述理論假設雖然看起來不無道理,但仍有一些結論經不起實踐的驗證,尚值得商榷。至少我們在藏族牧區社會的調查結果并不支持古蒂的理論。本文依據我們在藏族牧區實地調查的第一手資料和其他學者在其它藏族牧區的調查材料,對古蒂的理論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質疑:第一,他的理論是否帶有普遍性,能否解釋藏區婚姻過程中的嫁妝和聘禮的情況;第二,影響嫁妝和聘禮的決定性因素是否取決於婦女在生計經濟活動中的貢獻;第三,嫁妝與财産繼承權之間是否有關系。
以下,我們從在色達牧區調查的情況談起。
二、對色達牧區的嫁妝和聘禮的調查
色達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一個牧業縣,地處青藏高原東南緣,東鄰四川阿壩州的壤塘縣,北與青海省的班瑪、達日兩縣接壤,西部和南部分别與甘孜州的石渠、甘孜、爐霍三縣毗鄰。總面積達12185.4平方公裏。總人口33646人(1990年),其中藏族31351人,占總人口的93%。氣候屬大陸性季風氣候。生産方式以遊牧業生産爲主。這個地區傳統被稱作瓦虛色達。
1994年,我們與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矶分校南希?列文副教授一行四人,前往色達縣進行了爲期兩個月的實地調查。其中圍繞嫁妝和聘禮的調查,是在該縣康勒鄉汪紮村、亞龍鄉曲戈村和城關鎮約若村的54戶牧民家庭中抽樣進行的。現将調查所得的情況分類叙述如下:
⑴在色達牧民當中,雙方交換禮物是訂婚過程中一項極爲重要的内容。這一點與其它藏區的情況大同小異。通常是在結婚儀式之前先送聘禮;嫁妝待舉行婚禮時随新娘一起帶過去。在當地,嫁妝叫巴嘎,即父母在女兒出嫁時贈送的禮物或财産;聘禮叫瑪嘎,即夫家向女方父母贈送的禮物,或男子入贅時帶到女家的财物。此處的“嘎”意爲“份”。按照色達牧民的傳統習俗,子女(不分男女)結婚離家或男女婚後不合而離婚,其家庭财産都是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所得的一份叫“嘎”。子女結婚離家時至少可以帶走屬於自己的一份,經濟條件好的家庭,還會多得一些。
⑵抽樣調查的統計結果表明,色達牧民結婚後單獨立帳新居時,大多數男女雙方家庭都要贈送财物。隻有個别家庭,如29号和12号新居制家庭隻有嫁妝沒有聘禮。而從母居的家庭隻有聘禮,從父居的家庭隻有嫁妝。這是色達牧民贈送嫁妝和聘禮的特點之一。(表略)
⑶按照色達地區的習慣說法,結婚所需的大部分财物由男方籌集和承擔。但我們調查的結果與此相反,女方贈送的财物多於男方。此外,有些東西按傳統習俗必須男方籌辦,這就是槍支彈藥和帳篷。
⑷在色達牧民當中,嫁妝或聘禮包括很多生産和生活必需品,如帳篷、廚具、衣物,甚至於昂貴的飾物等。其中牲畜是最主要的,而且也是必不可少的。牲畜是藏族牧區最基本的生産和生活資料,是牧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牧民的财富直接體現在牲畜的數量上。因此,無論家庭經濟條件如何,父母親一定要爲即将婚嫁的子女提供牲畜。
⑸男女雙方家庭所送的牲畜數量有一定的差異。從表一的統計,我們可看到男方送的聘禮中牲畜最多爲19頭(見3号家庭),最少爲1頭(見39号、48号家庭),平均爲8頭;女方送的嫁妝中,牲畜最多爲45頭(見47号家庭),最少爲1頭(見43号、17号家庭),平均爲15頭。女方家所送牲畜數量比男方多近一倍。
⑹糧食作爲陪嫁和聘禮也帶有普遍性。調查表明,女方家庭送的糧食略高於男方。男方最多的送1000斤(見10号家庭),最少的送10斤(見30号家庭),平均爲350斤;女方家最多的送1000斤(見10号家庭),最少的送30斤(見30号家庭),平均爲370斤。
⑺按照色達的傳統,帳篷一般由男方家提供。如果男方家庭經濟條件不好,女方家庭也會拿出一頂帳篷作爲陪嫁。在我們調查的13戶新居制家庭中,男方帶帳篷的有6戶,女方帶帳篷的有2戶,男女雙方婚後共同購置帳篷的1戶(見6号家庭)。
⑻由於色達牧區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氣候寒冷,晝夜溫差大,所以,用老棉羊皮縫制的“匝巴”(皮袍)和用羊毛紡織的“氆氇”便成爲主要的四季常服,夜間解帶當被,白天束帶爲衣,深受牧民的喜愛。因而男女雙方家庭多以“匝巴”或“氆氇”作爲陪嫁和聘禮。但調查統計的結果表明嫁妝明顯多於聘禮,即嫁妝20件,聘禮隻有9件,而且13戶新居制家庭中,男方以“匝巴”或“氆氇”作爲聘禮的有8戶,女方以“匝巴”或“氆氇”作爲陪嫁的有10戶;從父居家庭中隻有5戶得到了“匝巴”或“氆氇”作爲陪嫁物。(詳見表一)
⑼嫁妝中還有一部分比較昂貴的東西――婦女的飾物――包括頭飾、項飾、墜飾和其它的珠寶。這些飾物都歸新娘所有,在一般情況下,不必交給新郎或新郎的父母。倘若日後離婚,隻要女方沒有什麽大的過錯,或用當地話說她“離婚有理”,她就可以把這些貴重的飾物帶走,就像槍支彈藥歸男方一樣,珠寶飾物歸女方所有。當然這并不是絕對的原則。如果離婚是由女方無理或有過錯,男方可以提出并獲得婦女貴重飾物的支配權。
⑽就嫁妝和聘禮的種類、數量和價值而言,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1960-1982年)與近十餘年間(改革開放以來)有較大差異(詳見表二、表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牲畜數量的差别。整個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結婚的家庭,作爲嫁妝的牲畜平均每戶爲2頭,聘禮爲4頭;1982年以後結婚的家庭,作爲嫁妝和聘禮的牲畜平均每戶分别爲22頭和18頭。二是陪嫁物與聘禮的種類差别較大。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無論是聘禮或嫁妝,不外乎牲畜、糧食、衣物、茶葉、氆氇幾種,而1982年以後,除上述物品以外,還有羔皮袍、仿羊皮襖、被子、箱子、縫紉機、毛毯以及鍋、碗、茶壺等生活用具,而女方多以飾物作陪嫁。三是嫁妝和聘禮的價值有較大的差别(見表二)。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嫁妝平均爲2175元;而1982年以後,嫁妝平均爲13067元,聘禮爲7523元,分别比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高出6倍和3倍(以上價格均按當地1994年時價折算統計)。(表二略)
是什麽原因造成如此之大的上述差異呢?首先,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牲畜和其它生産資料歸集體所有,牧民一般每人留一頭奶牛,每戶留一匹馬作爲自留畜。所以當子女結婚時,多數也隻能帶走屬於他自己的一兩頭自留畜和衣物。人口較多的家庭,自留畜的數目相對較多,提供給子女作爲嫁妝或聘禮的牲畜也相應增多。其次,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時期,勞動成果的分配實行工分制,無論是入贅、出嫁,還是建立新家,人們主要靠工分過日子。因此,結婚時男女雙方隻要帶着自己的工分,年底即可從生産隊分配到現金、牛羊肉、酥油、糧食、皮毛和其它生活必需品。工分作爲嫁妝和聘禮的組成部分,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産物。
⑾嫁妝和聘禮的數量和種類在很大程度上由雙方家庭的經濟實力所決定:家庭富裕,提供的嫁妝或聘禮數量就比較多,種類也較爲豐富,反之,就相對較少。例如,從表一中可以看到,贈送嫁妝或聘禮較多的45号、46号、37号等家庭所擁有的牲畜數量較多,而嫁妝和聘禮送得較少的39号、12号、6号等家庭所擁有的牲畜數量則相對較少。
⑿色達牧區男女離婚時處理那部分屬於結婚時的嫁妝和聘禮的家庭财産的辦法大緻如下:①如果婚後無孩子,夫妻雙方将婚前各自帶來的财産分别收回;若離婚是由於甲方另有新歡,那麽離婚時甲方需将自己财産的一部分支付給乙方。②如果婚後有孩子,除雙方将各自婚前帶來的财産各自收回以外,通常是男孩歸男方,女孩歸女方。如果男方再婚,必須付給前妻補償金。付“補償費”是色達牧區一個很獨特的現象。③女方陪嫁中的飾物,離婚時女方可以帶走。④雙方婚後共同購置的财産,離婚時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若有孩子,财産則按人口平均分配成若幹份,各自帶走一份;若無孩子,無論什麽财産,包括牲畜、日用品、和帳篷在内,一般情況下都是一分爲二,有的甚至将共同購置的帳篷也一分爲二,雙方各帶走一半。
三、其它藏區有關嫁妝和聘禮的點滴情況
在青海省果洛地區,姑娘對家庭财産享有的權利同其兄弟是一樣的,而且這部分财産在她結婚時作爲陪嫁帶入新家。離婚時,所有的陪嫁物由女方收回。婚後增加的收入屬於夫婦雙方共同所有,并非僅僅屬於男方。艾克瓦爾認爲,這是因爲婦女作爲一家的主婦,是主要勞動力,牲畜的增加必然有她的一份功勞。
在青海湖南部牧區,婚後單另立戶的男子往往可得到一份與其兄弟等量的牲畜。女子出嫁時僅得到文物、飾物的馬匹在内的陪嫁,但女子若招婿上門,她的家庭地位随之升高,便可享有家庭中的部分牲畜。 在四川阿壩州的松潘牧區,女子出嫁時,家裏一般隻爲她準備衣物、首飾和個人用具。同樣,男子入贅到另一家時,家裏隻爲他購置皮襖、馬匹和一支槍等禮品。入贅後的男子有權繼承妻家的财産。
在西藏定日地區,姑娘出嫁時,可以從娘家得到一串被稱爲“古甘”的項鏈。這串項鏈和其它娘家送她的珠寶飾品都歸她所有。項鏈在整個婚姻過程中始終掌握在她的手中。
上述材料雖然不那麽全面完整,但足以證明我們在色達牧區調查到的許多現象在整個藏族牧區有一定的普遍性。
四、幾點分析和思考
同其他遊牧社會的婦女一樣,色達牧區婦女也是畜牧業生産中的主要勞動者,在生産中占有主導地位。擠奶、搓毛繩、磨糌粑、放牧、撿牛糞、背水、燒茶、煮飯、哺育孩子、看守帳房等,大都由婦女承擔。她們對牧業經濟的巨大貢獻,她們在牧區家庭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男子無法取代的。婦女在藏族牧區不僅僅是生兒育女的母親,而且是牧業生産中的主要勞動者。
按照古蒂的理論,在這樣的社會中普遍流行的應該是下聘禮而不是送嫁妝,至少聘禮應該高於嫁妝。然而我們了解到的實際情況卻與此相反。我們調查統計的數據表明:在色達牧區社會嫁妝與聘禮一樣流行,而且嫁妝的數量和種類多於聘禮,其價值也高於聘禮。毫無疑問,古蒂的理認至少不符合藏族牧區的實際情況。藏族牧區的嫁妝和聘禮并非如古蒂所說的那樣取決於婦女對生計經濟的貢獻。那麽決定送嫁妝或下聘禮的因素究竟應該是什麽呢?我們根據調查研究,認爲大緻有以下幾種因素:
⑴家庭的經濟條件。在藏族牧區社會,婦女對家庭财産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在他們結婚時,這種權利便體現爲擁有嫁妝和聘禮。而嫁妝和聘禮的數量和種類的多寡受到家庭經濟發展條件和經濟實力的影響。如色達牧區,1983年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以後,家庭經濟得到了明顯的發展,不但家庭擁有的牲畜數量增加,而且由於發展多種經營,每個家庭的資金來源更加豐富。因此,這個時期男女結婚時所獲得的嫁妝和聘禮在數量上和種類上都比合作化、人民公社時期高出許多。此外,各個家庭所贈送的嫁妝和聘禮的多寡與每個家庭所擁有的财産(特别是牲畜)數量有着密切的關系(詳見表一)。
⑵男女結婚時,有的隻送嫁妝沒有聘禮,有的隻下聘禮沒有嫁妝,而有的既有嫁妝,又有聘禮。這主要是受到夫婦雙方婚後居住方式的影響。如在色達地區的新居制家庭中,男女雙方都從各自出生家庭得到了許多禮物;而在從父居家庭中,女子均有陪嫁物,男子則繼承父母家中的财産,不必另送聘禮。同樣,入贅的男子均帶聘禮,不論數量多少,但女方家庭不必另送嫁妝。這一點,藏族牧區各地基本相似。
⑶在我們調查的個案中,爲女兒招婿上門的家庭,隻有男方送的聘禮而沒有女方送的嫁妝。同樣,有的男人結婚後并不與父母分家,而是娶妻與父母同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統計表格中隻有女方送的嫁妝,而沒有男方送的聘禮。其原因是,無論是新娘還是新郎,隻要他們婚後不離開家庭,那麽在父母雙亡之後,就有權繼承家庭财産。顯而易見,嫁妝和聘禮在色達牧區實際上就是财産繼承的另一種形式。在色達牧區,财産轉移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在子女結婚時得到父母給的一份财産,另一種是以遺産的形式把财産傳給繼承人。事實證明,遺産繼承并不是财産繼承的唯一方式。
⑷迄今爲止,藏族牧區的大部分生産是以家庭爲單位進行的。家庭既是生兒育女的基本社會單位,又是最基礎的生産和消費單位。說得更确切些,家庭是指同血緣關系的親屬集團。人們主要以家庭爲單位生産産品、發展經濟、抗禦各種意想不到的災難。一個家庭就是一個很有效力的“保險公司”。因此,婚姻在這樣的社會當中是一件重要的大事。擇偶的好壞不但會影響家庭的名譽,而且會影響家庭的經濟生活。所以,婚姻往往要考慮經濟因素。子女成婚後的生存和發展,一定程度上依賴於雙方家庭的投資。這與靠薪金生活的都市家庭有所不同。在市場經濟尚不發達、人員流動極爲緩慢、地理環境較爲封閉的藏族牧區社會中,家庭贈送的嫁妝和聘禮是婚後建立新家不可缺少的“啓動資金”和生存條件。确切地講,嫁妝和聘禮是父母對子女的一筆大的經濟投資。因此,家庭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對嫁妝和聘禮産生重要作用。事實證明,随着市場經濟和城市化、工業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子女離開家庭,從事獨立的專業化勞動。固定的工資收入,爲他們獨立生活打下了基礎,從而對家庭的依賴也逐漸減少。在這種情況下,家庭的經濟功能明顯衰落,婚姻基於經濟的考慮也逐漸淡化,嫁妝和聘禮的涵義也會随之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讨論嫁妝和聘禮問題時,必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重要因素。從這個角度講,目前在以家庭爲單位實行聯産承包制的藏族牧區,人們不僅繼續看重嫁妝和聘禮,而且把它看作婚姻的一個重要内容,這是不言而喻的。
⑸本文讨論的依據,是以現實藏族牧區的嫁妝和聘禮爲主。在1950年以前傳統藏族牧區社會中,聘禮和嫁妝的數量和種類,因男女階級地位的不同而有異。這種差異是由階級等級所決定的,而不是由男女在經濟生活中的貢獻大小或他們在生産勞動中的地位所決定的。
⑹地域性的亞文化差異,也是造成聘禮和陪嫁内容有所不同的一個因素。從聘禮和嫁妝的接受對象來看,色達地區是送給出嫁女子和結婚的兒子。而在青海省玉樹地區,除給新娘送裝飾品外,還有給女方母親送一頭奶牛、給女方父親送一匹馬的風俗。同樣,在西藏的阿裏、那曲等地區,男方也要給女方母親送一頭奶牛,稱爲“哺育費”。此外,單獨立帳篷成家者,編織帳篷的原料由雙方家庭共同提供。這些差别顯然是受不同地區亞文化傳統的影響而形成的。
綜上所述,在藏族牧區社會中,男女對家庭經濟的貢獻大小與嫁妝和聘禮的多寡并沒有直接的聯系。而且,嫁妝和聘禮的多寡,對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沒有産生很大的影響。與此相反,家庭經濟實力(條件)、男女婚後居住模式以及各個地區大同小異的财産繼承方式和文化傳統對嫁妝、聘禮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牧區的嫁妝和聘禮的内涵也會随之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認爲,古蒂有關嫁妝和聘禮的理論是不嚴謹的,至少可以說它是不全面的。至於造成聘禮和嫁妝差異的因素,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